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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机构
加拿大是一个严格依法管理的国家。政治体制属君主立宪制,伊丽沙白女王是加拿大官方意义上的国家元首。在加拿大她具体地由联邦政府的总督Governor
General)和省政府中的副总督(Lieutenant
Governors)代表。所有联邦立法均应依据宪法并由总督签字生效。。其法律系统由人民选举的政府根据议会民主原则制定。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,它确立了政府、法律系统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。加拿大政府分三级:联邦政府、省和地方领地政府、市政府。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事务,包括外交、国家防务、贸易和商业、刑法、社会福利等。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对移民、农业及其他一些事务有共同管辖权。省政府负责教育、健康、社会服务、市政府管理等方面的工作。其在许多方面都与联邦政府享有共同管辖权利。市政府主管地方事务如学校、水、垃圾清理、交通、消防等。大城市拥有自己的警察。市政府比联邦和省政府小许多。各政府议员由选举产生,加拿大公民至少每五年选一次众议院议员,具体选举日期由加拿大总理确定。18岁以上公民均有投票权,为匿名投票。省级选举投票与联邦选举相似。加拿大人为他们的民主政治感到自豪,并认为政府作为整体对他们的负责。加拿大人重视公平和平等原则,以及各种思想的公开自由讨论,受贿和腐败在任何一级政府层次都受到严厉打击。多数加拿大人定期参加选举投票,将其视为其在民主社会里的一个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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